~請參考這邊~
http://www.hchcc.gov.tw/ch/01news/new_02_main.asp?bull_id=5607
新竹縣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核發實施計畫
93/12/27
壹、目的:
為活絡及型塑新竹縣城鄉公共空間,建立街頭藝術工作者專業形象,營造城鄉人文風貌,豐富縣民精神生活,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實施計畫依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參、報名資格:
一、申請資格:年滿18歲以上,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以及藝文團體均得為申請人,未滿18歲以下之民眾須獲法定監護人填寫同意報名暨表演切結書後,方可報名。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團體以五人為上限,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外籍人士須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證)。
二、外籍人士或團體須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函(證)。
肆、報名方式:
一、報名期間:100年8月8日(星期一)至100年8月26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地點: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三、遞件報名:填妥申請表(如附件1)後,以掛號寄至「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收,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縣政 九路146號-表演藝術科收,並請註明「街頭藝人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徵選日期:100年9月3日(星期六)上午10點
伍、繳交文件:
1.申請表1式2份(團體需檢附所有團員資料)。
2.3個月內1吋照片2張,團體每人2張。
3.身分證證反面影本(外籍人士檢附護照、簽證影本及勞委會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證)
4.身心障礙者:請檢附殘障手冊影本一份
※資料不齊或未於指定期限內補件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得參與徵選。
陸、申請類別:
受理申請範圍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創意工藝」等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
(一)表演藝術: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二)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雕塑、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三)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柒、審查作業:
一、審查機制:
本局受理申請後,組成審查委員會,採臨時編組,於召開審查委員會時設置之。前項委員會置委員5到7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定,其餘審查委員組成包括:
(一)藝文專業之專家學者(依街頭藝人屬性分類,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二)文化局代表
(三)公共空間管理人
二、審查現場將同時進行個人及團隊展演,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現場解說、示範。
三、審查地點: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文化廣場
四、審查時間:由本局另行於本局網站上公告。
五、審查標準:合計80分以上通過徵選
(一)展演內容(40%):
1.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有害公序良俗,表演形式需是一般觀眾能接受。
2.需具特色、技巧、整體性及精緻度。
(二)造型創意(20%):表演或作品需有原創性,具個人風格。
(三)現場魅力(20%):展現親和力或個人特質足以吸引現場民眾。
(四)街頭展演適宜性(20%):無造成危險之疑慮,並需考量街頭生態。
五、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團隊應於主辦單位所指定之場地、時間內表演。
(二)以團隊申請者團員需全體下場演出,核發證書係以實際參與演出者。
(三)團體組街頭藝人領取街頭藝人許可證後不得申請更換團名。
(四)報名審查會者限報考審查一個項目。
(五)演出者所需設備器材請自備,主辦單位一律不提供。
(六)報名者須配合審查程序、時間及地點。如無法親自全程參與,或遲到20分鐘以上者視同棄權。
(七)展演中如須使用擴音設備,以不干擾其他組別為前提,維持低音量;如音量超過70分貝,經工作人員勸阻達三次以上者,取消認證申請資格,不予評分。
(八)凡報名新竹縣街頭藝人活動,視為同意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於活動期間拍攝照片及錄影,並不得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使用該照片或影片表示異議。
(九)表現優良單位或團體,本局得不定期邀請參加縣相關藝文活動之展演。
捌、有效期限
街頭藝人許可證,自發照日起,有效期間為二年。
玖、換證及補發
一、換證:
領有本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確有從事街頭表演,於證件屆滿前一個月應備下列文件,至本局提出換證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2)。
(二)舊證(繳回)。
(三)展演成果:內容需包括展演時間、地點、展演紀錄(文字及照片)等,製作成果報告書。
(四) 證照費:個人新台幣200元整,團體新台幣500元整
二、補發:許可證遺失者可向本局申請補發,申請方式與換證相同。
三、街頭藝人展演規範:請參閱「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演出申請注意事項
」拾、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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